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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0日 11:48 来源: 点击次数: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此资格,意味着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享受国家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国家对企业和社会个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通过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扶持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此资格,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鼓励。税收优惠减免资格的认定为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于2018年6月19日经宝鸡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旨在争取宝鸡文理学院校友及社会各界热心友好人士及单位、团体的无偿捐助和捐赠,有效管理、使用和运作基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自成立至今,基金会积极接受海内外校友、师生员工、其它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捐赠项目类别包括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覆盖学校校园基础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及奖助学金、教师发展及科研、校友活动及工作、校庆或其他专用、学校发展等各方面。(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工作处 文、图/孙武 审核/赵智劳、刘景世)